《非攻(节选)》知识要点与能力训练
【背景知识】
作家简介:墨子,名翟,战国时鲁国人(或说宋国人),墨家学派创始人。
据孙诒让考证,墨子生卒年在公元前468—前376年。他出身低微,“上无君子之子,下无耕农之难”,可能是一个接近手工业劳动者的读书人。因而养成了注重节俭、劳身苦志的作风,“量腹而食,度身而衣”,吃的是“藜藿之羹”,穿的是“短褐之衣”,足登“跋跷”。他注重实践,善于制作,相传他的木工技术与鲁班齐名。在学术上,初受孔子影响,“学儒者之业,受孔子之术”,后逐渐成了孔子和儒家的叛逆,创建了与儒家相对立的墨家学派。儒和墨两派互相驳辩,在先秦首先揭开了百家争鸣的序幕。人们常把孔墨、儒墨并提。墨子在战国时代乃是流誉四方、最具影响力的大思想家之一。墨家以“为万民兴利除害”为自己使命,并为之孜孜奋斗,游说诸侯,谋求制止战争,安定社会,安定民生。墨子“平生足迹所及,则尝北之齐,西使卫,又屡游楚,前至郢,后客鲁阳,复欲适越而未果。”(孙诒让《墨子传略》)“席不暖”,“衣不黔”,真有孟子所说的“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主”的精神。两千多年来一直流传着他止楚攻宋的传说。正因如此,他的智慧、坚定和见义勇为博得了历代人民的尊敬。
【阅读指导】
《墨子》中的《小取》篇说墨子的辩论术主要有四种:“譬” “侔”“援”“推”。“譬”是用道理相同的事物作比喻,“侔”是用类比法证明其相同,“援”是援引事例论证,“推”是推理以决定是非。《非攻》上篇就是用“譬”“侔”“推”的逻辑讲说的,中、下篇则多援引事例。
“非攻”即反对进攻的战争,与一般的非战是有区别的。墨子对于防御性的战争不仅不反对,而且竭力支持。《公输》篇中墨子不但去说服公输盘和楚王不要攻宋,还派弟子禽滑厘等三百人为宋守城。
孟子曾说过:“春秋无义战。”(《孟子·尽心下》)到战国时期,新兴地主统治的国家进行无休止的兼并战争,大量杀戮敌国人民。尽管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的统一,但也不是义战。墨子《非攻》揭示了这种战争的本质是有积极意义的。中篇举史事说明好战必亡。下篇肯定禹伐苗、汤伐桀、武王伐纣是义战,并且主张先利天下诸侯,援小国,立信义,宽吾众,信吾师,然后能天下无敌。由此可知墨子从不反对正义战争。
本文运用比喻和对比从小事到大事,一步步推理,指出攻人国家的战争的不义。他首先讲一个人入人园圃偷桃李果实,人人皆知这是亏人自利。然后一层比一层深入地举例并对比:攘人犬豕鸡豚是亏人自利更多,更不仁;取人马牛,又过于捉人犬豕鸡豚;杀无罪人,抢夺衣裘、戈剑是亏人更多,不仁益甚,罪更甚,人人都认为不义。这样推理下去,就使那好发动兼并战争的人自然感到会涉及攻国问题,并濒临理屈辞穷的地步。文章很质朴,辩论艺术却达到相当高的水平。
【思考与探究】
1.本文思想内容是什么?请具体分析。
明确:
这篇文章的锋芒直指不义战争。入人园圃,窃人桃李,尽管是偷,但只是对别人造成了轻微的损失,尽管不义,也还不至于造成多坏的影响,而众人便纷纷指责,掌权者则重重处罚,这实在有点小题大做。其实损害别人,贪点小便宜,尽管可恶,可也不至于成为众矢之的,更何况这便宜实在小得有点微不足道。至于偷鸡摸狗,尽管比窃人桃李严重,显得不仁不义,但也仅仅是鸡鸣狗盗而已,至多给牲畜的主人造成一阵财产的阵痛。入人栏厩,取人牛马,这似乎有点严重了,因为牛马是主人家中耕种负载主要的依靠,没有了牛马,主人可能无法完成春种秋收,进而影响到主人的生计。所以这就比偷鸡摸狗更严重了一些,但还不至于威胁到主人的身家性命。至于杀不辜人,情况就大大地严重了,因为这剥夺了别人最基本的人权——生存权。生命是极其宝贵的,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。如果剥夺了别人的生命,那就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,那他自己也受到严厉的惩罚,而被处以极刑。但即便如此,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,还不足以动摇整个国家的社会基础。以上四种行为都是不义行为,而且程度由浅入深,应当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。“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,谓之不义”,这也是可以理解,毕竟这四种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。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为什么发展到攻打别的国家,尸横遍野,血流成河,那些个君子却又跟在强权者的后面屁颠屁颠地赞誉有加呢?那些个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举动竟然赢得了众人的喝彩,真是让人不可思议。似乎杀人越多,不义越甚,才能成就大义。既然如此,那么用残杀众多生灵的生命换来的所谓大义又有什么狗屁价值呢?这种所谓的“大义”还有什么值得赞叹的呢?那些个赞誉有加的君子们不是混蛋又是什么呢?其实发动战争侵略别国,荼毒生灵才是真正的大不义。这样,文章就把批判的矛头直指不义战争,从而揭示出不义战争才是造成百姓流离失所、横死荒野的罪魁祸首。
2、本文在说理上层层铺垫,对照鲜明,试结合课文分析。
明确:
文章主旨的表现并不是开门见山的,而是作了层层铺垫的。先是说情节极其轻微的窃人桃李,次说情节不太严重的鸡鸣狗盗,又说情节较为严重的取人牛马,再说情节相当严重的杀人越货,情节是越来越严重,不义的程度也越来越深。这些行为的确应当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。但是上述四种行为即使再严重,也不会比“伏尸百万,流血漂橹”的侵人之国严重吧。按照常理,侵人之国应当是罪大恶极,其罪行应该是罄竹难书,擢发难数,但却赢得一片颂扬之声,何等滑稽!何等可笑!何等可憎!何等可恨!性质相同只是轻重不同的行为,导致的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,相形之下,不就更能看出君子的逻辑是混帐逻辑吗?鲜明的对比使得文章的主旨就更加突出了。 |